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肖燦)最近有一句馕言文火出圈,“酒在我的肚子里,我就不在車的肚子里;我在車的肚子里,酒就不在我的肚子里”。拒絕酒駕是安全出行的常識,但酒后駕駛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(fā)生。對此,與大家分享一例沅陵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險駕駛案例,希望廣大駕駛員能夠自覺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安全駕駛,文明出行。
案情回顧
2020年至2021年期間,張某某因多次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;2024年7月,張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,與王某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經(jīng)鑒定,案發(fā)時張某某血液檢測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5.90mg/100ml,屬醉酒駕駛。經(jīng)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,張某某、王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,張某某賠償王某某車輛損失共計1200元。后經(jīng)法院判決,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月,并處罰金。
檢察官提醒
危險駕駛行為不僅面臨刑事處罰,更對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構成巨大威脅,公眾應強化法律意識,杜絕僥幸心理,安全駕駛是對生命最基本的尊重,廣大群眾要對法律心存敬畏,切莫抱有僥幸心理,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(wěn)定。
法條鏈接:
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(一)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;
(三)從事校車業(yè)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或者嚴重超過規(guī)定時速行駛的;
(四)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(guī)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責編:周玉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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